2013年4月,住建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印發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自2013年7月1日開始執行。該版合同,是在總結已頒行使用14年的1999版施工合同推行經驗、存在問題并借鑒國際通行文本條款的基礎上,經多次論證和修改,歷時4年醞釀而生,其在通用條款中增加了以下九項新的合同管理制度,現簡要介紹如下,供建設工程相關從業人員參考。
一.雙向擔保制度
為從根本上解決國內普遍存在的拖欠工程款問題,新版合同吸收了FIDIC合同的承發包雙方互為擔保制度,即第2條發包人的支付擔保和第3條的承包人履約擔保條款。
2013版合同在雙方互為擔保制度上明確規定“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如此更有利于維護承包人的權益,可以更好地平衡發承包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
二.合理調價制度
關于變更調價制度,FIDIC合同規定在12.3款[估價]和第13條[變更和調整]中,2013版合同第10條【變更】、第11條【價格調整】借鑒和吸收了其中的大部分規定。關于2013版合同借鑒和吸收FIDIC合同中的情勢變更調價制度,需要特別關注。2013版合同借鑒和吸收了FIDIC合同12.3款[估價]中的有關內容,在10.4.1項【變更估價原則】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變更估價按照本款約定處理:(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確定】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其中第(3)項規定顯然可以有效防止和解決投標人不平衡報價問題。
三.缺陷責任期制度
2013版合同考慮到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及工程質量保修問題,在參考FIDIC合同缺陷通知期和國家發改委等9部委于2007年聯合發布的《標準施工招標文件》的基礎上,引入了缺陷責任期,并納入了原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建質[2005]7號)中的部分規定。2013版合同在15.2款規定了“缺陷責任期”:
“15.2.1 缺陷責任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合同當事人應在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缺陷責任期的具體期限,但該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單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進行驗收,經驗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該單位工程缺陷責任期自單位工程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無法按合同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報告之日起開始計算;發包人未經竣工驗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責任期自工程轉移占有之日起開始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2013版合同中所使用的“缺陷責任”、“缺陷責任期”與FIDIC合同中所使用的“缺陷責任”、“缺陷通知期”存在著區別。因我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質量保修辦法》中僅規定了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而并未規定“缺陷責任期”,在我國之前的工程實踐中,工程竣工后質量缺陷或質量問題的修復,均是通過建設工程質量保修來解決的。2013版合同第15條為“缺陷責任與保修”,其中15.1款為“工程保修的原則”,15.2款為“缺陷責任期”,在2013版合同引入“缺陷責任期”之后,關于工程竣工后質量缺陷或質量問題的修復,就同時存在著“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兩者之間顯然存在重合和沖突之處。
為解決該問題,2013版合同1.1.4.4目規定:“缺陷責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缺陷修復義務,且發包人扣留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1.4.5目規定:“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承擔保修責任的期限,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1.5.7目規定;“質量保證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質量保證金〕約定承包人用于保證其在缺陷責任期內履行缺陷修補義務的擔保?!?013版合同中引入“缺陷責任期”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解決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的問題,在今后適用2013版合同的過程中,應當予以注意,并注意解決“缺陷責任期”和“保修期”之間重合和沖突的問題。
四.工程系列保險制度
2013版合同在18.2款中明確規定了“工傷保險”,并借鑒和吸收FIDIC合同18.1款中的有關內容,在18.6款中規定了“未按約定投保的補救”。增加該款規定可以有效促使發承包雙方自覺按照合同約定辦理相關保險,強化發承包雙方通過工程保險來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的意識。
五.工程移交證書制度
建設工程是正在加工中的不動產,工程通過竣工質量驗收即形成物權。FIDIC合同通過分別設定工程接收證書和缺陷責任期屆滿證書,構建起了建設工程領域內的物權證書制度。
2013版施工合同13.2.2項“竣工驗收程序”第(3)目規定:“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在驗收合格后14天內向承包人簽發工程接收證書。發包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的,自驗收合格后第15天起視為已頒發工程接收證書。”第15條“缺陷責任與保修”第2款“缺陷責任期”第4項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承包人應于缺陷責任期屆滿后7天內向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滿通知后14天內核實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復義務,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復義務的,發包人有權扣除相應金額的維修費用。發包人應在收到缺陷責任期屆滿通知后14天內,向承包人頒發缺陷責任期終止證書?!?
從不動產加工承攬合同的法律責任看,工程通過竣工質量驗收,發包人發出“工程接收證書”,表明承包人加工的工程已經形成不動產物權并且已經轉移所有權,轉移占有的同時風險責任也已經轉移;發包人發出“缺陷責任期屆滿證書”,表明承包人第一階段的保修責任已經完成,扣留保修金的保修期的期限已經屆滿,發包人應釋放扣留的保修金。設定這兩項國際上通用的不動產物權證書制度,有利于用證據妥善解決在建設工程完工報竣、竣工驗收、驗收通過、工程交付諸環節中的矛盾,有利于避免目前司法實踐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經常發生的實際竣工日期難以確定、工程未經驗收擅自使用、工程驗收通過與竣工資料移交的關系以及工程接收時間等爭議。
六.索賠期限制度
2013版合同借鑒和吸收FIDIC合同中的規定,在19.1款“承包人的索賠”第(1)項中規定:“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此外,2013版合同還在19.3款“發包人的索賠”中規定:“發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發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賠付金額和(或)延長缺陷責任期的權利?!奔?013版合同中不僅明確規定了承包人過期索賠作廢的后果,還明確規定了發包人過期索賠作廢的后果,可以更好地平衡發承包雙方的權利義務。
七.雙倍賠償制度
針對建筑市場發包人違約拖欠支付工程款的老大難問題,2013版施工合同對發包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做出違約雙倍賠償的明確規定,對有效解決拖欠工程款問題設定制度保證。
2013版施工合同通用條款第14條“竣工結算”第2款“竣工結算審核”(2)規定:“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簽發竣工付款證書后的14 天內,完成對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第4款“最終結清”第2項“最終結清證書和支付”規定:“(2)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應在頒發最終結清證書后7天內完成支付。發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違約金;逾期支付超過56天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的兩倍支付違約金。”
對付款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針對發包人拖欠工程款對承包人造成的損失,并參照最高院的這一司法解釋,2013版示范文本對發包人拖欠結算工程款所作的雙倍賠償制度是適中的、是合理的,也是符合市場實際情況的。
八.爭議評審解決制度
2013版合同借鑒和吸收了FIDIC合同有關規定,在20.3款中規定了“爭議評審”的爭議解決方式。 與FIDIC合同中的規定相比,2013版合同中關于爭議評審的規定不僅顯得過于簡單,而且在爭議評審的地位及爭議評審小組所作決定的效力上也與FIDIC合同中的相關規定差異較大。2013版合同中所規定的“爭議評審”僅為并列的數種爭議解決方式之一,而非前置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可無需經過爭議評審而直接通過仲裁或訴訟方式解決爭議,而且,爭議評審小組所作決定需經雙方簽字確認才對雙方具有合同約束力。產生上述區別的原因可部分地歸結于爭議評審在我國工程建設領域還屬于一個新生事物,需要有一個逐步推廣和完善的過程。在適用2013版合同和解決爭議的過程中,應當特別注意上述區別。
九.商定與確定制度
合同履行中遇到的最大問題即為發承包雙方就履行事項產生分歧,如分歧不予及時處理即可轉化成為合同履行的障礙,最終致使合同不能履行。2013版施工合同在處理該問題時,借鑒了FIDIC合同與《標準施工招標文件》(2007年)的做法,在通用合同條款的第4.4條引入了“商定與確定制度”,明確由總監理工程師承擔商定與確定的組織和實施責任,并明確了該項制度起動的前提條件。
吳辰 林然
上海小誠律師事務所